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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前開說明,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應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始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前開說明,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應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始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前開說明,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應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始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聲明第一項部分雖非專屬管轄,然此部分既與前開專屬管轄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5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雖併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然此係就數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之重疊合併,雖非專屬管轄事件,惟揆諸前開說明,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其文義解釋,似難以反面推論應由專屬管轄法院合併審理其他非專屬管轄案件。再參其立法目的,應僅係著眼於訴訟經濟及便利性,而無意且不能用以處理管轄權之爭議。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4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於其中一訴訟為專屬管轄、其他訴訟非專屬管轄之情形,為兼顧兩造訴訟利益,及減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此類訴訟事件自亦應一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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