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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系爭履行契約事件判決並未合法送達抗告人,無從起算抗告人之上訴期間,該件判決更遑論已告確定,抗告人自不得對未確定之系爭履行契約事件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經本院調閱前揭履行契約事件審核,該履行契約事件於102年7月30日判決,並於102年9月5日確定在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字第198號審理中(下稱另案履行契約案件),而本件與另案履行契約案件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聲請人已爭執原證4承諾書真正性,應以另案履行契約案件之判斷為據,爰依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系爭履行契約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調卷第47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履行契約之請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部分,認依前揭履行契約訴訟結果,將影響吳麗玉、張芬郁、許文憲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二號履行契約等民事卷宗(含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履行契約等民事卷)、八十六年度民執洪字第八五八五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卷宗、八十六年度裁全執字第二五一三號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267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履行契約事件)審理中。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履行契約事件)。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訴之聲明之表明,應有具體內容,如為履行契約,應列載原告欲請求被告履行之具體事項,不得僅以泛泛表示被告應盡契約義務,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固記載有聲明為請求履行契約第一項子案各項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增加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因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其所有土地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增加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12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原告與被告謝吳嫌等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現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3號事件受理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提出抵銷抗辯,是本件訴訟一部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六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雖辯稱本件業經另案履行契約等事件(即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2號,以下簡稱另案履行契約等事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履行契約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履行契約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可知貓纜中央端安裝帳務系統之權限管理系統之行為,係得標廠商為履行契約義務所為之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民執九字第六○八一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案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可認係產品之交貨行為,為完成履行契約之通常必要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履行契約事件」),業已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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