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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5),未依上揭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之規定操作,自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則被告依同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5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日派員進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時,發現系爭工程之工區內物料未覆蓋完全、車行路徑積泥嚴重、出入口車輛進出未清洗而泥沙污染路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函附之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第984060,稽查編號93-w-504032上所載「該二製程未依規定於上述操作單元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獲聲請人之鍋爐發電程序(M13)之P011排放管道標準氣體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未經採樣界面前端(採樣管及採樣導管),只通過氣體前處理系統,即進入分析儀器分析,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法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抑或雖已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未全程(自作業時起至不再散發異味時止)維持該設備之正常運作,始導致空氣污染物逸散廠外,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時39分許至系爭工地複查,發現仍有事實概要欄所載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及其工程結構體外緣未完全覆蓋防塵網等多項缺失,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以阻隔工地廢水流出3.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4.工地出入口掉落沙土未予清掃致污染路面等違規事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氣油比檢測作業,依據當日檢測分析結果:抽測之8支加油槍(全站16支加油槍)中5支不合格,合格率未達70%(不合格油槍編號1、7、10、14、1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4月28日派員至原告處執行油氣管線壓力衰減洩漏稽查檢測,檢測結果最終壓力為1.68英吋水柱,未符合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之1.90至2.10英吋水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缺失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被告遂依行政程序法第42條規定,於108年6月11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時,發現臺電公司北部施工處建造之系爭工程,工區內物料未覆蓋完全,工區○○路徑積泥嚴重,工區出入口車輛進出未清洗,泥沙污染路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11月29日0時2分及23時10分再次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原告工廠煙囪仍排放空氣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顯示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正常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3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頁相關圖示(E)可資參照】,且其防制設施亦未達裸露地面積之80%以上,自無從認定原告於系爭工程進行期間已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核其行為,已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款之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自應適用排放標準第36條第2項之規定,不因該設備是否停用而受影響,惟被告被既未能證明原告已逾排放標準,要難僅此,而認為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M01製程)光氣(COCL2)無法有效收集導致外洩,經緊急排放至鹼洗設施,因鹼洗設施最大處理量不足,致排放至周界外之環境,並造成40人送醫治療;此為一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未依規定辦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乃認定原告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56條規定,並作成原處分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01年8月5日前完成改善,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規定,稽查當時之缺失點數合計在10點以上者,依法處分,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從事前開運輸作業時,有未以封蓋(防塵網、布)緊密覆蓋貨箱之事實,此有存證照片附卷可稽,足堪認定,則無論其是否確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業已違反前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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