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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陳明原審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及保險法第53條非使被上訴人再獲利之帝王條款,應認其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先為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聲再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該規定應依其規範目的予以限縮,本條規定如不加以適當之說明及限制,儼然成為「帝王條款」。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被告應注意未注意的帝王條款,行人不依規定,不得在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簡抗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抗告人當時未曾接觸該宣示判決筆錄,亦無法為之提起上訴,相對人明知系爭支票非劉鋕文簽發,九十二年間仍聲請對劉鋕文之繼承人即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幸行,顯然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帝王條款等語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④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為行政法上之帝王條款,為法律之根本原則,必須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牴觸,亦沒有任何在解釋上周旋餘地,效力強而無法動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希原審至少以口頭通知,此為原審程序上所得為而並不違法,而得繳納,並非訴訟代理人不於上訴時繳納,原審如以此即謂未繳納依法駁回上訴,顯然有違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112年3月22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狀,主張被上訴人相互掩飾惡行惡狀及罪行,均觸犯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帝王條款,但被上訴人陳珈婕三兄妹在110年9月2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契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三三元),行為時原告深知被告認定所謂「不可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僅限於「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者」之狹隘觀念,且原告本身尚有會計制度不健全之缺漏而有「會計制度健全」之帝王條款在旁侍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誠信原則為「帝王條款」,是國家、全民應遵守之圭臬與準則;「工作權」則受「憲法」保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據刑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罪刑法定主義係刑法之帝王條款,依此派生出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以及罪刑明確性原則。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該規定縱為汽車駕駛人應注意之規範義務,但揆之上述說明,亦可見其非屬得無限上綱之帝王條款,換言之,於認定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之有無,仍應綜合各項具體情狀,客觀審認是否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擦撞,衡諸一般駕駛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在相同狀況下,恆無得以在此等促不及防之狀態下防止類如本案之車禍發生,即不得遽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之駕駛人須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自公法上「帝王條款」—「比例原則」之內涵觀之,應講究手段與目的之均衡與符合比例,是落實於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亦應作同一解釋與堅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原審判決認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聲請人即無理由請求判命相對人為移轉登記,然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為帝王條款,強制執行法第98條非優於該條款之特別規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載過失(因被害人謝文雄違反那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既已明確,本院不再以該規則第94條第3項之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所謂「帝王條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之訴訟,伊有強力主張民法第148條帝王條款及同法第72條、第767條適法性之強力主張,惟遭原審及二審漠視、輕率忽略,並無情亂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是交通法規裡最籠統、最抽象、最上位的規定,適用於全部汽機車駕駛人,適用於各種時間、各種場合,向來有交通法規的「帝王條款」之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之前揭裁判意旨,原告怠於行使權利,致原本之價金請求權罹於時效,空言歷年來被告不誠實行為,明顯已違反民法帝王條款即誠信原則及禁反言云云,亦不足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此條款亦稱之為「帝王條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放諸四海皆準之帝王條款,由二商標得以併存註冊於其他國家此一事實,足證,該等先進國家並不認為二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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