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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此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廢棄物處理權責為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同條但書並規定在地方政府為縣時,其廢棄物處理權責原則由縣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沙發1座、彈簧床3片、乳膠薄床墊1片、涼蓆1張、櫃子1個等),經被告調閱拍攝錄影查證發現未依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交付清除,致污染環境,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後者,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其他廢棄物則屬前者,因廢棄物之種類不同,廢棄物清理法各以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規範之。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其中「巨大垃圾」係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而「資源垃圾」則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與林修弘、徐誌轅、鄭文傑、林文燦,明知違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等規定所訂頒之「新竹縣公有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計畫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原告應僅提供資源垃圾,以利被告處理,且所謂之資源垃圾應係指經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公告在案之紙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雖規定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惟此係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執行事宜之規定,核與本件一般回饋金發放之約定無涉,上開規定亦非上訴人得執為直接向被上訴人請求財產上給付之依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設置清潔隊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收、清除或處理;又排出廚餘,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廚餘回收貯存設備內,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5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上訴人僅就廢棄物之「回收」與「清潔」部分負責,至有關廢棄物之「處理」,核屬被上訴人之責,然被上訴人卻以其已在研商「本縣一般廢棄物處理工作會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並為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所定之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依法設立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清潔隊(下稱清潔隊)為專責單位,辦理轄內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街00號萬丹清潔隊前,因認駕駛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車號000-0000號之清潔車之潘進坤,未依規定於特定地點回收垃圾,而心生不滿,明知駕駛上開清潔車之潘進坤,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被告亦難卸執行機關應盡之責,原告向被告請求乃法所許可等語,亦自認本件回饋金之發放,係屬南橋里辦公處之權責,至於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雖規定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遂以上訴人違法設置路障阻礙通行,函請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下稱羅東警察分局)依權責取締,並於93年12月1日上午會同羅東警察分局及被上訴人所屬清潔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設置清潔隊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而告訴人甲○○為該局文山區清潔隊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廢棄物清理事項。核諸上開細則規定乃施行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各項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並未逾越母法意旨及授權範圍,自應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依系爭契約第2章「興建營運權」第1條「興建營運權之授與」、「壹、興建營運權之範圍」規定可知,本件系爭契約僅涉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禁止任何足以妨礙道路通行之堆置物品行為,而所稱妨礙通行,並不以達完全無法通行為必要,亦不以該道路為唯一可供通行之道路為限,復與所堆積、放置之物品是否為廢棄物無涉。5.又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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