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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程序法因有所謂「程序從新原則」,惟解釋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有「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仍應視現行法律之規定為何以為斷,而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僅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該條文之規定,如案件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有「法律特別規定」,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劃定司法機關創法限制之立法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О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程序法固有所謂「程序從新原則」,惟解釋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有「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仍應視現行法律之規定為何以為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僅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除以明文規定採「程序從新原則」外縱無如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在解釋上,亦應採「混合主義」為解釋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條之規定,倘案件於適用「程序從新原則」顯有不妥,則應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例外適用時,方得排除該程序從新原則之適用,此即特別明示「特別例外規定」為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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