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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5日之申請,既據其主張乃基於82年服役期間之系爭事故因公受傷而來,自應適用該請求權發生時之規定,且相較於申請時之法律,未經變更部分固無差別,經修正變更部分,依實體從舊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區域計畫法修正前之違法行為因第21條無處罰規定,不符「從新從輕原則」,但可以適用從舊原則或從新從舊原則,就法令之適用而言,有從新從輕原則、從舊原則或從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罰金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相較於新法同條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新法對被告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從舊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稅捐稽徵法第23條關於稅捐徵收期間之規定,係屬消滅時效,為實體規定,應適用實體從舊原則,縱嗣後法律有修正,仍應適用舊有之法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對被告未較有利,亦應依從舊原則適用其行為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一、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七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七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其所根據之事實或法律發生變更,行政法院原則上不得據此認該處分有違法而予撤銷,此即撤銷訴訟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律為裁判基準之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從舊原則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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