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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所得或虧損,係依稅法規定核定之計稅基礎,其核定虧損數究與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營業之虧損」有別,故不得逕以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虧損數,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減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斯指不含免稅所得之應課稅所得額而言,與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稅捐後之餘額為負數即負數之純益額者不同;換言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虧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定全年所得額,既未發生虧損,即無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適用。」復經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七三二八二四號函釋有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七號乃在解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固有效力之範圍,應自法律生效日有其適用云云,尚不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則係闡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認釋字第四二七號係對財政部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台財稅第三五九九五號有關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解釋,有關其效力規範及生效時期之認定應與一般行政函釋相同,然該解釋文所揭示內容對於被上訴人較原函釋更為不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仍執詞主張,被告依上開函釋所為核定違反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等語,按財政部六十六年函釋,乃財政部基於稅務主管機關職責,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精神所為之函釋,並無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五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財政部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發第八二一○號函釋:「『查舊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三章第二節、商業會計法、台灣省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係公司組織,得延長至五月十五日;如係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分別為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查舊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三章第二節、商業會計法及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三)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用紙草擬意見,以本案除補本稅外,另應就漏稅部分檢據送罰,並指示林瑞發依其所擬重繕後再呈,該案乃於八十三年六月三日核定,查得該公司銷貨退回沖轉錯誤,因而漏報應稅所得九萬零七百五十四元,致不符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另以審查報告用紙草擬意見,以本案除補本稅外,另應就漏稅部分檢據送罰,並指示林瑞發依其所擬重繕後再呈,該案乃於八十三年六月三日核定,查得該公司銷貨退回沖轉錯誤,因而漏報應稅所得九萬零七百五十元,致不符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以非會計師簽證之逾期申報案件受理,認其逾期辦理該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符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遂否准扣除前五年核定虧損金額,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該案於八十三年六月三日核定,該公司因銷貨退回沖轉錯誤而漏報應稅所得九萬零七百五十元,致不符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規定,乃不准其將前五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之扣抵,據而核算課稅所得額一百三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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