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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規定之處罰。二、原告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依該項規定設置帳簿,並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合於規定之原始憑證,再依規定登帳及保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確定判決不適用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統一發票認定兩造間法律關係事實,逕以廠商基於節稅因素偶有跳開發票之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次按「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良基公司訂有工程合約,惟此乃為掩飾借牌事實之虛偽合約,自不足為憑,故原處分按查明認定總額科處百分之五罰鍰計八十年度為五六五、五八九元、八十一年度為二、五八一、一○四元、八十二年度為一、三八六、二九○元,揆諸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良基公司訂有工程合約,惟此乃為掩飾借牌事實之虛偽合約,自不足為憑,故原處分按查明認定總額科處百分之五罰鍰計八十年度為五六五、五八九元、八十一年度為二、五八一、一○四元、八十二年度為一、三八六、二九○元,揆諸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行為時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依該條規定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為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貳認定乙○○在其家族企業之「瑤記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有關牧場牛隻之買賣及飼料銷售,均屬瑤記有限公司之經營範圍,乙○○明知瑤記有限公司經營項目之農畜產品買賣,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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