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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晨宏社承攬,復由晨宏社將部分工程轉由上訴人承攬乙節,如前所述,則以承攬關係而言,被上訴人與參加人間存在承攬契約,至晨宏社及上訴人則未與被上訴人成立承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承攬要約之意思表示而為承攬承諾之意思表示,與之成立者乃承攬法律關係,尚非共同承攬法律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向上訴人承攬而非向訴外人唐榮公司承攬一事,自為真實可採。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係向訴外人唐榮公司承攬云云,與事實不合,不得憑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又觀之主承攬契約與次承攬契約內容,以之相較,被告依次承攬契約約定得請求之承攬報酬,較主承攬契約共同承攬方式計算所可得者減少111萬134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價款,依系爭承攬契約所定單價計算加帳,系爭承攬契約既已因追加工程造成系爭承攬契約總價款有所變動,則系爭承攬契約之價款當非如原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所定之2,500,000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固定報酬之總價承攬契約,應堪採信,上訴人抗辯系爭承攬契約非總價承攬契約,無可採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總價承攬契約原則上雖以契約之固定金額為承攬人之承攬報酬,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承攬人及定作人合意變更原約定之承攬報酬,亦非法所不許,在工程實務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於91年9月1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業務員承攬契約書(下稱91年承攬契約),至100年1月1日兩造再簽訂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是被告得主張減少系爭承攬報酬共計七十萬九千一百八十元,以上開原約定系爭承攬工程款總額一百七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八元,扣除前揭被告主張減少系爭承攬報酬七十萬九千一百八十元,原告本於承攬契約關係得請求承攬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下分述之:㈠續期服務獎金之請領依據為系爭承攬契約第10條第1項,性質應屬承攬報酬:⒈續期服務獎金之請領依據為系爭承攬契約第10條第1項:⑴按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兩造於103年11月6日簽定系爭承攬協議書後,因被告103年度原承攬部分工程未能及時完工,致103年度剩餘可承攬法定工程額度不足承攬系爭工程,被告倘繼續承攬系爭工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藝豪公司有灌漿、整平不良之瑕疵,原告乃經被告、藝豪公司之同意,於民國100年1月23日承攬修繕藝豪公司之施作瑕疵(承攬內容:將地面平整化,下稱A承攬),並接手完成藝豪公司後續承攬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原告請求系爭主承攬契約與次承攬契約之差價,二者承攬範圍項目應一致,如不一致,如何能進行差額比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開委託承攬契約書內以自訴人為乙方承攬人之文字應係事後另行填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㈦被告台塑公司承攬廠商會將「工程承攬須知」等承攬資料蓋章後送給被告台塑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就承攬系爭工程承攬之範圍,於該次會議原告並未有明確表示,雙方雖均同意採總價承攬,但該次會議對於承攬範圍及報酬價額,兩造成未達成共識。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設施管理費外,尚應配合基隆港棧埠民營化,依基隆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下稱貨物裝卸承攬業手冊)規定,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資格並依約定繳納承攬業管理費,則被上訴人基於利益考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原承攬人之地位不因被告與訴外人鴻仁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貶損,降格為次承攬人,其主張為承攬人,而原告為次承攬人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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