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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1 筆:名稱 6・條文 135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22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4.29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5.27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6.04.25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07
條文定位135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 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4 條之 1預覽 ↗
承攬業負責人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者,應不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承攬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核准登記: 一、海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承攬業經完成核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 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 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 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經核准登記後,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廢止該承攬業之登記。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承攬業經海關廢止登記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承攬業完成核准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其登記證: 一、變更負責人。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承攬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承攬業員工於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作業證。 前項作業證,由承攬業檢具於前項場所作業之人員名冊(含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及彩色脫帽近照)及其他經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 承攬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辦理。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承攬業遇有停業或裁撤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 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申報完成。 二、飛機自國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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