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2款),係限縮修正前刑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及學校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應屬授權公務員。本案被告並非因為採購案件而涉案,則原判決援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定被告雖為學校教職員,但非授權公務員,容有違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既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時,成為授權公務員,而採購行為就階段區分,可分為招標、審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1款前段學理稱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2款稱為「委託公務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3年度第13次決議所定之授權公務員定義,已非無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3年度第13次決議所定之授權公務員定義,已非無疑。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二款)。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上「授權公務員」,既以「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則上訴人所為是否具備該構成要件,自應詳予調查明確記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其從事職務之種類,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有何法令依據?亦未見原判決釐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公訴意旨上開所指,與前揭從嚴解釋之「授權公務員」定義不合,難以採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等雖非身分公務員,所從事者亦非屬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然係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自屬授權公務員無疑,核與本院採用本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揭示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開立法理由所謂「公權力介入甚深」,必須奠基在此完整之三要件基礎上,來探討「授權公務員」之概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收受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所交付之現金,認伊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犯罪行為人係在任職於港務公司時期犯罪,究否該當於授權公務員為屬二事,更與原屬公務員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人員,於刑法公務員概念修正後,除立法理由所揭示承辦、兼辦採購等人員仍屬授權公務員外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私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者,並不被認為具授權公務員身分;然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案件之經費,同樣來自民間,也與國家資源分配無關,從事其中者卻被認為具有刑法授權公務員之身分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係「委託公務員」,原判決又謂上訴人係為該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就上訴人係「委託公務員」抑「授權公務員」,未予究明,亦有可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同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本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揭示授權公務員,如為「非專業之人員,仍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為限」之意旨無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誤載為「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授權公務員,並將刑法關於規定身分公務員之法條即刑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遽認鄭月美為授權公務員,顯有違誤云云。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