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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預覽 ↗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預覽 ↗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預覽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預覽 ↗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預覽 ↗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預覽 ↗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預覽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預覽 ↗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預覽 ↗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預覽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
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預覽 ↗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
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預覽 ↗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
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預覽 ↗
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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