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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法定代理人桑傑‧曼寧(SunjayMania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艾泰康ISD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聲請人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于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6月5日具狀提出和解方案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復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113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司民聲字第16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判決、112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6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兩造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智財裁定預覽 ↗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之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本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即另案一審案號)之原告、被告即本件相對人即被告、聲請人即原告(以下均以本件之原告、被告代稱),被告主張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4號智財裁定預覽 ↗
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啟元律師、顏雅欣就本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民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智財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與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正由本院以107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下稱「本案」)審理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智財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司民聲字第20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判決及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誠品國際有限公司、方艶華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0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司民聲字第31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104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司民聲字第19號智財裁定預覽 ↗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7號智財判決預覽 ↗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俊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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