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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6點亦僅規範無法依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3點至第5點規定計算者之營業損失補償計算方式,尚未明文排除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存有規範漏洞,則被告辦理「土地營業損失補償」查估時,應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第1項、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2點、第6點規定作成營業損失補償之處分,始為適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並未達成任何補償費金額之協議,又兩造既無協議存在,停業損失補償,應依內政部89年12月30日頒訂之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下稱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被告得否領取損失補償,既尚容有疑義,且兩造亦未依上開發放要點之規定,達成協議,則原告逕行認定被告業具有損失補償領取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告之損失補償領取權中,屬於其部分之損失補償領取權存在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漁業損失補償二百九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即屬無據,亦難准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原告不服被告發放補償項目未納入「營業損失補償」,主張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下稱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8點第1項規定,其屬營業性質特殊之公司,應納入政府補助收入及租賃收入計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施瑞月、李彩鳳、超峰公司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費部分: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費應以「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補償標準第六條規定營業損失補償之三要件中之第㈠要件:「具有合法營業之房屋拆除戶發給營業損失補償費」,其「合法營業」之「法」當含括中華民國境內有效之各種法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兩造既無協議存在,營業損失補償,應依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兩造既無協議存在,營業損失補償,應依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算方式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是原告之系爭更正核定自應以修正後之徵收營業損失補償依據即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而為核定,惟原告卻以當時已廢止之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為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㈠具有合法營業之房屋拆除戶發給營業損失補償費。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該漁筏依前項補償發放要點規定之漁業損失補償轉讓與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人別,區分上訴人應支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之對象,故以終止契約時之剩餘租期長短區分請求權主體,而非將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割裂為「37月以上部分之車輛折舊損失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本件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下稱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3點、第5點之規定,及依內政部101年12月21日函為營業損失補償之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情形,依上開要點規定,原告為該要點所定漁業損失補償領取權人,但應由被告出面申領包括原告在內之該漁筏全部筏主漁業損失補償,而由被告與原告就該領得之補償為協議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本件原營業損失核定為58,672,472元,嗣於3年後始就同一營業損失補償更正公告為3,391,718元,該更正後之營業損失補償金額明顯不利上訴人,依行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經被告委託之專業單位亞興公司實際測量查估計算,其給付依據尚與上開自治條例及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相符,原告領取原58,672,472元營業損失補償應無違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兩造既無協議存在,停業損失補償,應依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營業損失補償營業人向需地機構提出申請後,需地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底計算及發放當年度應發給之營業損失補償,屬前項第一款者,發至滿三年期間之營業損失補償後不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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