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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4 筆:名稱 4・條文 70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14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30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5.21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0.06
條文定位70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二款所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4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除墳墓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補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補償費予遷移義務人: 一、遷移土地改良物。 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5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二)農作改良物:為…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6 條預覽 ↗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得參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房屋…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 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遷移義務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遷移補償費金額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內領取遷移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9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為墳墓者,其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殯葬管理條例、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依該條例所定有關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至…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失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滿一…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變更補償費金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一、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申請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通知所載領取日起九十日內領取變更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前條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2 條預覽 ↗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劃定,致該區域之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既有使用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請求權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3 條預覽 ↗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前項實際所受損失之認定,得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生態環境基礎資料、生態系服務價值、相關投入經費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等,作…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4 條預覽 ↗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前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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