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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所作成如附表所示共計205件裁處書,雖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次」連續處罰,而非「按日」連續處罰,惟其自101年12月18日至10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所作成如附表所示共計205件裁處書,雖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次」連續處罰,而非「按日」連續處罰,惟其自101年12月18日至10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法律依據分別為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兩者顯不相同,原處分未釐清11樓減壓閥根本非營業場所,而逕以噪音管制法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亦載明略以:「三、另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之複查作業,應函知業者複查日期,於複查當日進行查驗改善證明文件並進行複測,經複測合格視同完成改善,不合格則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雖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次」連續處罰,而非「按日」連續處罰,然被上訴人自109年4月12日至109年6月15日間,共計對上訴人進行2次稽查,且前次109年4月12日所為之稽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何況,噪音管制法第24條也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裁量時未選擇針對噪音發生之實際機動車輛駕駛行為人為裁罰及命改善對象,以立即改善噪音狀況;反選擇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及第24條規定,先命營業場所限期於5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亦載明略以:「三、另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複查作業,應函知業者複查日期,於複查當日進行查驗改善證明文件並進行複測,經複測合格視同完成改善,不合格則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臺北市政府103年1月2日府環一字第10239469800號公告,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法律依據分別為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兩者顯不相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告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法律依據分別為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兩者顯不相同,原處分未釐清11樓減壓閥根本非營業場所,而逕以噪音管制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法律依據分別為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兩者顯不相同,原處分未釐清11樓減壓閥根本非營業場所,而逕以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何況,噪音管制法第24條也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⒈原告為本件系爭工程之承攬施工廠商,有現場施工告示牌可按(見原處分卷第50、53頁),則縱原告係委由在現場實際操作之自然人施工,被告據以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未予原告改善機會,驟予連續處罰,違反噪音管制行政行為目的達成之誠信原則,致原告無改善之機會,而爭執原處分之適法性云云;然查:1.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以府環一字第09835069702號公告臺北市全區為噪音管制區(見本院卷第90之1頁),而原告所居住信義君址大樓位於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臺北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第條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據97年12月3日噪音管制法修正總說明第24條修正說明:「二、現行第二次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除處以罰鍰外,仍再限期改善,易造成噪音源使用者或所有人心存僥倖,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環保署函釋係用於統一機關內部法律見解,屬行政規則,對機關外部不生效力,原處分援引環保署函釋,僅在闡述對於噪音管制對象之見解與理由,原處分仍係以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4條為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環保署函釋係用於統一機關內部法律見解,屬行政規則,對機關外部不生效力,原處分援引環保署函釋,僅在闡述對於噪音管制對象之見解與理由,原處分仍係以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4條為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縱由原告所主張該工程為其下包所施作,然由前述證明可知該工程為原告所承作,雖委由在現場實際操作之自然人施工,依前揭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被告得據以處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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