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收異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即受收容人既無提起收容異議之意,且收容異議狀上未經聲請人簽名,收容異議狀所載之代理人復未經合法代理,有不合程式要件,再參以受收容人業經本院裁定續予收容在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8日訊問筆錄),足見本件收容異議狀上之用印並非聲請人所為,且聲請人亦無提起收容異議之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收異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續予收容處分,自已無收容異議可得為救濟;又依法提出收容異議狀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苟未簽名或蓋章,雖屬可得補正事項,但若提出收容異議者已表明無聲請之意而無法補正或已無收容異議救濟可得救濟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收異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期間,或已經續予收容處分,自已無收容異議可得為救濟;又依法提出收容異議狀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苟未簽名或蓋章,雖屬可得補正事項,但若提出收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受收容人之男朋友,並不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所規定收容異議聲請權人之身分,準此,本件聲請收容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聲請人於104年7月9日下午4時23分向本院遞送收容異議狀,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收容異議事件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受收容人之男朋友,並不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所規定收容異議聲請權人之身分,準此,本件聲請收容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收異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具有為受收容人阮文獻提出收容異議之資格,且所提收容異議之聲請非在暫予收容期間提起,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收異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依前開規定,受收容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或兄弟姊妹,始具收容異議聲請人之資格。倘不具上開身分關係,所提出之收容異議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收異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如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惟若逾暫予收容處分期間,或已經法院裁定續予收容,自已無收容異議可得為救濟,法院自無再命補正之必要,應逕予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收異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收異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收容異議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身體健康恐每下愈況,依現行收容狀況,或恐有難料,且有友人願協助改過自新,非屬「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而須暫予收容」之列,爰就暫予收容提出收容異議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