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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審定改敘日起改敘有利,自可適用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審定改敘日起改敘有利,自可適用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5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被告為辦理教師改敘作業,訂有「台東縣敘薪業務標準作業說明書」,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因補繳學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改支),均自審定改敘之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敘薪辦法第9條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臺中市政府該函件以教師提出「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送達服務學校之人事單位收件日為改敘生效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按原告降級改敘之逕行執行機關係主管長官內政部,係以降級改敘代替原記過處分之執行,並由主管長官應於收受最後記過處分議決書之翌日,逕行執行降一級改敘,無須另為降一級改敘之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本件申請改敘歷經3次申請過程,於96年11月7日第1次申請改敘,於97年12月25日第2次申請改敘及於99年5月7日第3次申請改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略以:「...說明:...二、...茲以教師辦理學歷改敘,需由現職教師主動申請學歷改敘,且辦理學歷改敘非以學位取得日期為據,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薪級,以審定改敘日起改敘有利,自可適用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在聲請人96年11月7日提出改敘申請前,相對人並未告知聲請人應提出「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及格式;縱聲請人於97年12月25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30日取得之碩士學位證書申請改敘時,當時相對人之人事人員仍無交予該改敘申請書,亦無將有關申請改敘權益詳盡說明,顯有重大疏失與行政怠惰,業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依法申請改敘之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力,倘上訴人申請改敘時,依被上訴人內規係無需檢附改敘申請書,被上訴人亦未要求申請者提出改敘申請書,則申請者未提出改敘申請書,究係可歸責於何者等事由,竟於其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7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下稱改敘申請書)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未獲回應,乃以96年12月3日中人字第0960004238號函,通知上訴人檢齊相關證件辦理改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並未交予聲請人本件改敘之「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因此聲請人在96年11月7日依法申請改敘時無法提出上開制式申請書,相對人迄今未提出檢送本院或交予聲請人本件改敘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敘薪辦法之規定,其他學校之聲請人提出一張畢業證書,即足以辦妥改敘,當日改敘,翌日生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在聲請人96年11月7日提出改敘申請前,相對人並未告知聲請人應提出「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及格式;縱聲請人於97年12月25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官應命相對人交予聲請人本件改敘之「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申請書」之簽收證明為妥,另應查明相對人辦理其他教師改敘是否採取同一標準,並其審定是否均須依據「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申請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另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延宕抗告人第1次申請改敘32個月才請示,並於第33個月始完成改敘作業;相對人於99年7月27日先行不當懲處抗告人「申誡2次」後,再行辦理改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處分以99年6月10日作為改敘薪級之生效日,不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剝奪上訴人信賴其申請改敘薪級已生效之利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則於99年7月20日,以北市螢中人字第09930336000號函,撤銷原告之國外學歷改敘薪級(下稱撤銷改敘薪級處分),另依該撤銷改敘薪級處分,於99年7月2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官應命相對人交予聲請人本件改敘之「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申請書」之簽收證明為妥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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