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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3 筆:名稱 4・條文 29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預覽 ↗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預覽 ↗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預覽 ↗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29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3 條預覽 ↗
…定之俸級低於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改敘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 前項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如該士(生)級職務改任換敘前之列等係跨…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4 條預覽 ↗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構)、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應就其原核定之資位等級按所附現職關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官稱官階對照表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3 條預覽 ↗
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改任者,在其所改任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範圍內,按所附現職關務人員換敘俸級俸點對照表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
一、所具資格與所任職務官等職…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4 條預覽 ↗
現職試用人員依現職辦理改任換敘併資繼續試用。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預覽 ↗
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三日施行。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2 條預覽 ↗
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任公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在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人員,應就其原核職務等級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現職改任:
一、原核定之職務等級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4 條預覽 ↗
改任人員在前條所審定之職等及其改任之官等職等範圍內,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預覽 ↗
現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任後,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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