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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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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聲請人不服,認中和高中應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改敘為22級275薪點,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
110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110.05.21
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
會台字第13300號
106.06.02
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系爭規定破壞公務倫理與機關體制,以及確定
釋字第707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101.12.28大法官解釋
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核諸首開說明,與憲法
會台字第11243號
101.11.30
釋系爭規定二,拒絕執行聲請人合法完成之考績結果並改敘晉俸,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3、系爭函係銓敘部為圓其違法曲解法律之錯誤而作成,使聲請人實質上受降級減俸之不利益,與銓
會台字第10858號
101.11.16
人民國外學歷認定條件之限制,影響人民擔任教職申請改敘薪權利,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要點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持碩士學位,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惟該要點並未
會台字第6049號
87.12.11
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適用之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敘換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5926號
87.04.23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改敘薪級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九七五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五九號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指摘行政
會台字第5426號
85.06.21
郵政現職人員參加六十四年以後轉業特考及格人員升資改敘辦理要點」(簡稱升資改敘要點)申請郵政總局辦理升資,郵政總局竟延未辦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訟訴,迭以不合法受不利之決定及裁
會台字第5125號
84.07.28
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人與花蓮縣政府間因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之判決適用法規,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4824號
83.08.05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憲,先後二十餘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未具體指陳何一
會台字第4753號
82.12.10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憲,先後二十餘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
會台字第4485號
82.07.30
報告)。茲復請解釋略謂,希准自民國五十四年九月起改敘俸給為五七五元,並補發差額云云,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4438號
82.06.04
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後辦理改敘薪級,請求補發退休金等各項差額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與聲請要
會台字第4299號
82.03.26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指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
會台字第4018號
81.03.27
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次以其申請改敘薪級事件,指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
會台字第3925號
80.09.13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判決不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而誤用同條例第五條
會台字第3797號
80.07.12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人字第一二一
會台字第3631號
79.10.11
在案。 (二)聲請人茲又以同一事由,自稱「情願自改敘之日起改支」等語,再請解釋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3558號
79.07.20
,主張警官學校正科畢業,業經認定為專科學歷,要求改敘薪級,而遭批駁,行政法院判決,亦採用最後之月俸額核計退休金,不予提高改敘,等情,先後多次聲請解釋憲法,因與上開規定不合,均經本院
會台字第3471號
79.03.28
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360號
78.12.08
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3095號
77.12.23
為申請改敘薪給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3017號
77.05.13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錯誤,致其權利受損,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
會台字第2202號
74.07.12
為退休改敘薪級受到損失,請求解釋並救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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