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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人二字第 1050031559 號
按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得為支給起敘或改敘較高薪點之考試及格,雖未限定類科,惟其既作為較高薪點之條件,自應以業務需要且性質相近者為限
臺會議字第 1030000779 號
公務員於移送懲戒前已兼任主管職務,經懲戒降級改敘後,如於晉敘限制期間不晉敘、升職或調(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仍得續兼原主管職務
臺會議字第 1020002523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級改敘懲戒處分之國立高級中學校長退休後或兼行政職教師離職後,如其後再任公務員時,自應依再任職時級俸執行之
臺會議字第 1020001683 號
受懲戒處分者,擬再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其俸級應按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又其於執行降級改敘 2 年之期間屆滿後,調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級俸之核敘應自行認定
臺會議字第 0990001877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改敘,即以執行降一級改敘代替原記過處分之執行,縱使於跨考績年內先後受懲戒處分累計達記過三次,已無原記過處分之執行問題
臺會議字第 0980000482 號
如縣議會無發行公報,又該縣政府單位失職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壹級改敘懲戒處分,該議決書自宜函請該縣政府刊登於發行之公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110 號
軍職人員退伍後所受降壹級改敘處分,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臺會議字第 0950001018 號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受降級處分,於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其中亦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且晉敘限制期間不因調職派令已於懲戒處分執行前發布而有異
臺會議字第 0950000247 號
公務員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而改為降級改敘處分者,降級改敘處分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執行
臺會議字第 0940000933 號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者,須俟懲戒機關議決後方能辦理退休,如其係授降級處分,則以降級後之薪級計算退休金額。至於其停職期間之補薪,仍以降級改敘前之俸點補給
(92)臺會議字第 01440 號
公務員違法失職未辦理停職,如其非去職人員,但經追溯辦理資遣者,其資遣之等級,是否溯自執行降貳級改敘,再以改敘後之薪級計算資遣,均依機關權責辦理
(90)臺會議字第 00142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係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故若公務人員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一級改敘」前遭免職處分者,其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上僅需於「備考」欄註記「於其再任職時執行」
88 台會議字第 2004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係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若屬調任之職務仍屬原職等俸級者,即無有違反該規定
86 台會議字第 3659 號
公務人員於一年內先後受懲戒處分累計達記過三次,依法應降一級改敘者,其降級處分應自何日執行及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期限計算等疑義
(79)法律字第 3851 號
王君為聘任教師,其服務學校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予續聘,故兩者間已無契約關係存在。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王君於七十七年三月四日收受公懲會議決書時,因未再受聘,已非現職人員,懲戒處分自屬無法執行。又其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因學校教職員與公務人員之性質不盡相同,在法上,不宜比照公務人員應先復職再辦理退休,故王君之退休薪宜以其最後在職薪額 (即不予降二級改敘)核定其退休。
79 台會議字第 0146 號
核釋公務員曾受懲戒「降一級改敘」之處分,於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規定之限制,考試升等也不例外
78 台會議字第 1773 號
核釋交通事業人員因故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嗣因薪點新制之實施,應依換敘 46 級執行,且二年內不得晉敘或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75 台會議字第 1526 號
核釋有關公務人員因違失案件先經停職並移付懲戒,如在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須俟懲戒機關議決後,再行處理,但如受降級之處分,則應於復職時,即行降級改敘,再以改敘後之薪級計算退休金額,兩造間之處分情形不同,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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