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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0482 號
要旨
如縣議會無發行公報,又該縣政府單位失職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壹級改敘懲戒處分,該議決書自宜函請該縣政府刊登於發行之公報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高雄縣議會 98 年 2 月 16 日高縣議人字第 098040003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本會行政組主任丁員違法失職,經鈞委員會議決降壹級改敘乙案(98年 1 月 6 日執行處分日期),已於文到會知本會相關單位執行中,因本會未辦理公報月刊,無法刊登,惠請准予在高雄縣議會網頁公告。
【本會函覆要旨】貴會既無發行公報,又因丁員係於前任職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長時違法失職,而經本會議決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該議決書自宜函請高雄縣政府刊登於該縣政府發行之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