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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本件土地改良物並無徵收失效情形,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土地改良物徵收處分,於法無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收其土地改良物,足見本件徵收案之核准徵收及公告之範圍均包括系爭土地改良物無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而言,蓋‧‧‧地上改良物之一併徵收,既係以土地徵收為前提之徵收程序,則‧‧‧辦理土地改良物之一併徵收,只要一併徵收之地上改良物範圍得以土地標示予以確定,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主張徵收應包括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沒有徵收,就是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都沒有徵收,被告違背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未經土地改良物補償完成,即將私有之原告系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只要一併徵收之地上改良物範圍得以土地標示予以確定,自得作為土地改良物之一併徵收之標的之認定基準,並不以查明並記載土地上地上改良物之實際所有權人為必要,更何況一併徵收之地上改良物若係未登記之地上改良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系爭「土地改良物補償協議書」之效力範圍:按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上開地號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水井、農作改良物),甲方願意以新台幣(下同)757萬9,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指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而言,蓋‧‧‧地上改良物之一併徵收,既係以土地徵收為前提之徵收程序,則‧‧‧辦理土地改良物之一併徵收,只要一併徵收之地上改良物範圍得以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次按土地徵收條例對「土地改良物」雖未特別規定,然參照該條例第31條規定及土地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高雄市政府為處理舉辦公共工程用地內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之拆遷補償,特訂定本辦法」為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第一條所明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倘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時,漏未就其改良物一併徵收,得經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就土地改良物為徵收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就系爭土地之土地改良物及農作物改良物,應辦理「一併徵收」之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以系爭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業於七十八年間完成徵收法定程序,土地徵收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之時效宜為五年,系爭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距土地完成徵收已有十五年之久,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其改良物為徵收處分,亦無不可,基此,倘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時,漏未就其改良物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即非不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土地改良物之範圍及數量本應由被上訴人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地上物查估作業確認等語,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土地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應辦理一併徵收之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具徵收請求權者乃需用土地人,法律未賦予人民請求國家徵收土地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之公法上權利,亦無請求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申請之權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依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具徵收請求權者乃需用土地人,法律未賦予人民請求國家徵收土地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民國60年12月23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改良物。四、持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建築改良物。(第2項)非屬上述情形之建築改良物,即視為違建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固應一併徵收,惟既得於徵收土地後再徵收土地之改良物,則徵收土地部分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部分,即無不可分割之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一九三七號函,准予撥用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其地上物由再審被告實際會同牴觸戶調查丈量後拍照,依據「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規定辦理補償作業,林桂如認為再審被告辦理其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不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土地稅減免規則既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且劃分為有建築改良物及無建築改良物二者,而在有建築改良物之騎樓用地必為法定空地,是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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