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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上訴人對政府公平公正採購之不當限制,已違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第88條規定,對於上訴人以最低標投標應該得標之廠商,自應負起侵權行為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系爭採購案業經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申訴審議判斷,認定相對人原處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及投標須知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系爭審議判斷指摘原告團隊之組成違反利益迴避、無架空線技術運行實績不實、未證明具備系爭一階與二階工程系統整合能力,謂原決標決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5)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88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在之工廠查看,惟被告始終僅發函拒絕,未實際至現場查看確認,即於99年11月15日以原告未具有履約所需設備為由,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並欲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實係偏頗武斷,且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7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卡夫公司起訴後,高雄市政府於107年12月20日作成105申008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以本件招標機關「審標結果」認定上訴人中鋼為合格標,有違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政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背法令 三 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法律) 本人直接 癸○○ ‧政府採購法第3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主張招標須知違反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7條規定,其所為之處分已有重大明顯瑕疵,屬無效處分;且其行為顯與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第37條。相對於此,同樣採取Youbike1.0系統之彰化縣政府辦理相類採購時,發現原設計招標文件存有窒礙難行處,遂於第2次招標時更改相關規定,降低新廠商向原廠商採購零配件比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均明知被告乙○○、庚○○有標取系爭工程之意,竟先與被告乙○○、庚○○期約300萬元之賄款,復以土石負責人之訓練結業證書不當限制競標廠商資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稽核小組函請三民鄉公所檢討處理,被告孫孟杰乃於96年2月9日附具理由,認系爭標案對競標廠商負責人資格條件之限制,並非政府採購法所容許之資格條件,不符政府採購法第3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仍不服,提起申訴,經臺北市政府以訴101037號申訴審議判斷載明被告贅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並駁回原告之申訴,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而有違法情事云云。查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可知需係「不當限制」方屬違法。系爭標案係為促成漁港之漁船加油市場形成競爭狀態之目的而辦理,以維漁民之公共利益,被告所為系爭行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37條。以小綁大。詳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7條。⑶第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漠視廠商之異議或合理、善意之建議。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05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原重上更二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稽核小組因而函請三民鄉公所檢討處理,承辦人孫孟杰依此於96年2月9日再度附具理由,認系爭標案對競標廠商負責人資格條件之限制,並非政府採購法所容許之資格條件,不符政府採購法第3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規定。2、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項規定可知,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可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而特別規定特定資格,就此特定資格所作成之招標文件,招標機關應具有解釋權,自不應由被告任意違反原文件作成者之本意,而妄加解釋。且被告並未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所稱「同性質或相當」之規定,訂定審查標準,則招標機關就投標廠商所提經驗與實績證明文件是否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進行認定時,自應有相當之解釋權。在招標機關並無明顯解釋違法之情形下,被告自不應越俎代庖,任意否定招標機關之審查標準。3、且依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具有之經驗或實績,未必需與招標標的具有相同之性質,縱屬與招標標的相當之工程,亦為法之所許。本件採購案招標文件既允許廠商以「相當」之工程實績作為證明,而未要求廠商必須針對系爭採購案之12工項逐項提出實績證明文件,以證明投標廠商之經驗或實績,與系爭採購案之12工項全部「性質」均相同,故審議判斷逕以招標文件所無規定之12項工程逐項審查,且僅侷限於性質是否相同部分進行審查,而未就系爭採購案本即為一個系統整合之採購案,就原告所提系統整合實績與系爭採購案是否「同性質」或「相當」進行審查,顯然違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其審議決定自屬違法。4、在本案與原告所提出之「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料桶檢整重裝計畫處理中心作業系統之建立與運轉」(下稱蘭嶼案)要判斷是否相當或同性質,應由整體上事務之特性、特質是否相同或差不多之角度加以判斷,而非切割為12個不同工項加以判斷。基此,在工作項目上,雖二案之工作內容容有不同,然而就採購生成之本質以觀,本案之本質著重於相關設備於修復或更換後需透過系統整合使其相互構聯,始得發揮效益,而蘭嶼案之本質亦著重於作業系統之建立與運轉系統整合,顯然兩案之本質與特質均為具體個別項目施作後之系統整合,而具「同性質」;且原告於蘭嶼案所做的實績與本案施作內容亦均為電機工程,本質亦係相稱,且觀諸招標文件清單之附件2「完工驗收表」、清單(18)備註10、二「性能測試」規定及22、(19)項規定:「全案採責任施工制且案內換新之品項須完成系統整合,恢復(符合)原有功能或優於原功能,若無法完成系統整合,視為驗收不合格。」,更可知招標機關招標當時之需求,即係該採購標的得以完成系統整合而優於原功能加以使用。則將採購標的整體作為認定是否具有「同性質或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判斷標準,自屬適當合法之認定,是原告提出蘭嶼案實績,符合本案招標文件所訂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的要求。5、申訴審議判斷所採行之審查標準,無非以系爭採購案之12工項是否為主要部分不得轉包,據以否定原告之資格。惟查,該等主要部分不得轉包之規定,應屬履約管理之一環,即廠商不能轉包主要部分,需自行履行該等勞務契約,以避免有層層轉包賺取差價,採購品質低落等問題。實務上,廠商雖不能轉包,惟仍得將部分採購以分包、租賃、購買軟硬體、授權使用、僱用或是與其他廠商技術交流等方式,完成系爭採購案所需提供之事項。是以,不得轉包與廠商之資格認定,根本係屬二事,非即得以之推論投標廠商即需具備該12工程之實績,審議判斷顯有論理上之謬誤。甚者,該等主要部分不能轉包,並未納入招標文件規定作為廠商資格之要求,乃被告竟然以招標文件所無之規定,認為投標廠商即需具備該12工程之實績,不僅令人無法預料,更增加招標文件所無之審查標準,使廠商及招標機關均遭突襲,其基此所為之審議判斷結果,自非適法。況被告於類似本案情形之審議判斷,亦認定不應將實績證明之規定擴張解釋,故本件審議判斷亦違反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之規定」。⑩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①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②為考慮技術專業問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情形,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③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相關行業」,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④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⑤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係於90年8月8日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3條之說明欄已載明:「增訂第3項。增訂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以免機關自訂營業項目之規定,限制競爭」。嗣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查明於各該採購案招標當時,「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等是否已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之項目,經濟部102年6月1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表示:「所詢相關業務,依來函附件所示於各該採購案之當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碼如下:(1)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允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業務範疇。(2)防滑塗料買賣業,允屬『F107010漆料、塗料批發業』、『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業務範疇。(3)水污染防治業,允屬『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業務範疇。(4)廢棄物處理業,允屬『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業務範疇。(5)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處理業,允屬『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業務範疇」等語。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鑑定意見為: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僅有附表一編號1②之高雄縣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之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惟該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若在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之規定」。⑩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①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②為考慮技術專業問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情形,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③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相關行業」,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④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⑤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係於90年8月8日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3條之說明欄已載明:「增訂第3項。增訂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以免機關自訂營業項目之規定,限制競爭」。嗣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查明於各該採購案招標當時,「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等是否已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之項目,經濟部102年6月1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表示:「所詢相關業務,依來函附件所示於各該採購案之當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碼如下:(1)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允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業務範疇。(2)防滑塗料買賣業,允屬『F107010漆料、塗料批發業』、『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業務範疇。(3)水污染防治業,允屬『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業務範疇。(4)廢棄物處理業,允屬『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業務範疇。(5)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處理業,允屬『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業務範疇」等語。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鑑定意見為: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僅有附表一編號1②之高雄縣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之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惟該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若在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之規定」。⑩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①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②為考慮技術專業問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情形,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③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相關行業」,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④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⑤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係於90年8月8日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3條之說明欄已載明:「增訂第3項。增訂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以免機關自訂營業項目之規定,限制競爭」。嗣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查明於各該採購案招標當時,「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等是否已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之項目,經濟部102年6月1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表示:「所詢相關業務,依來函附件所示於各該採購案之當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碼如下:(1)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允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業務範疇。(2)防滑塗料買賣業,允屬『F107010漆料、塗料批發業』、『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業務範疇。(3)水污染防治業,允屬『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業務範疇。(4)廢棄物處理業,允屬『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業務範疇。(5)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處理業,允屬『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業務範疇」等語。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鑑定意見為: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僅有附表一編號1②之高雄縣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之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惟該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若在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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