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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計有漢廷開發公司、阡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阡淯公司)、普泉公司3家廠商投標,致使國立臺灣圖書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編號1採購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計有漢廷開發公司、阡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阡淯公司)、普泉公司3家廠商投標,致使國立臺灣圖書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編號1採購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經檢視投標須知所訂資格恐與營造業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文之規定不符,故系爭採購案雖已完成資格審查,惟後續尚有審查會及價格標等程序未完成,為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工程委員會本於其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機關之立場,就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所為之釋示,既在闡明上開法規之原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別於108年1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第1款規定所欲保護者乃參與政府採購廠商間之實質競爭關係,該款所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係指被借用名或證件之廠商原無投標之意思,而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以達使借用之廠商或其他特定廠商得標之目的。又我國政府標案之實務現況,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4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6日16時47分許送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標,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政府採購法第48條係指全部標案不予開標之情形,此亦可由政府採購法第48條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現行作業方式,明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8年1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李易儒為柏樂公司製作投標文件,且未於投標文件中檢附押標金支票,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招標最低標辦理,99年6月14日第1次公告招標,僅上訴人投標,未滿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同年7月7日第2次公告,仍僅上訴人投標,依108年5月22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下稱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4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原判決以: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該法未規定者,始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再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8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峰龍土木包工業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為不合格廠商,其餘2家廠商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若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流標,就無嗣後所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8年1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製造鎮瀛公司、東阜公司均參與上開採購案投標競價之假象,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企圖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共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其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機關之立場,就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所為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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