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察上開被上訴人違反法令之事實,而未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提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及民法第356條規定,乃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應不得提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政府機構,原審判決竟未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有關驗收之規定,自屬判決違背法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為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之政府機構,其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為之,原審所認定事實,並未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審諸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至第3項、第94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第2款、第10項約定,若上訴人認驗收結果與系爭契約約定、圖說、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採購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政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第101條款次: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遭列為拒絕往來廠商1年,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95年10月16日,拒絕往來截止日為96年10月16日。四、本件爭點與本院判斷:本件之爭點僅為兩造間之配送運輸合約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查:㈠兩造於93年12月5日簽訂之94-95年公賣品送運輸合約前言約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營業處(以下簡稱甲方)委託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運送本營業處所屬三重營業所菸酒貨品,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之事實,已據兩造所不爭執,則兩造已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列為兩造應共同遵守之合約內容,至為明確。㈡按依政府採購法第102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通知被告前來驗收前,自難謂系爭採購契約之電腦部分已適於驗收,是上訴人既未通知被上訴人前來驗收,則被上訴人應無違反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原審判決誤繕為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依首揭規定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案之評選而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該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以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參照),此觀政府採購法第9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見原確定判決第58頁第2行至倒數第4行)、「而鏡面水庫工程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已如前述,則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從得出正確之初速數據,則被告判定驗收結果為不合格之上開驗收即不合法,應認為被告尚未依約辦理驗收,被告仍負有依約辦理驗收之義務甚明,且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6年度鑑字第014065號公懲判決預覽 ↗
⒊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作業程序規定,係先成立該採購案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市立空中大學科技管理系助理教授兼系主任,且為前述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所遴聘擔任前述甲、乙標案(均為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負責為業主評選出甲、乙標案之業者,各自受聘擔任評選委員起至評選委員職務解任止之期間內,係經政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應認係其他依法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揭規定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案之評選而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該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以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參照),此觀政府採購法第94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林建億為圖利被告吳進標而為違反職務之行為:⑴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作業程序規定,係先成立該採購案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9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3、系爭採購案評選委員完全依政府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遴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揭規定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案之評選而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該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以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參照),此觀政府採購法第9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政府採購法為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係中央法規命令,管理辦法則屬地方自治法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為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係中央法規命令,管理辦法則屬地方自治法規,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