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無足以證明前開恆春鎮第十八公墓開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本件原判決已詳敘前開開發案並非單純土地出租性質,而係土地標租,且屬公用工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99條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理由(見本院9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犯罪日期 97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2、3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會驗結果仍有第18項及第19項製造日期(D/C)不符契約規定,經被告發函通知擬將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9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雖仍以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規定,主張被告機關辦理驗收時,如有改善之需要,依法應給予承攬人相當期限進行改善,不得遽認為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97年4月15日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容有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就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因遭採購機關即臺中護專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12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97年6月20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 宜蘭縣政府「冬山鄉 97年10月30日 許寒女 許寒女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2月20日所報每平方公尺6萬3636元加計40%法定補償費,且因購買保留之變電所用地之權利,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係需地機關内部權責,故該項單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及臺北市政府9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3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72條之規定。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也無立即解約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㈠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04號判決及100年判字第1950號判決意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01條立法與修法歷程、97年政府採購法第10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至第3項、第94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第2款、第10項約定,若上訴人認驗收結果與系爭契約約定、圖說、貨樣不符時,除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必要者,或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之情形外,均應由系爭工程之主驗人員指定期限,通知被上訴人限期改善,擇期辦理驗收。又在接獲竣工通知後,決定驗收或複驗時間之主動權均在上訴人,且驗收之進行不因被上訴人未派員參加而受影響,堪認於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之情形下,除有上述情形外,主驗人員指定期限,限期命被上訴人改善以辦理驗收,不僅為上訴人之權利,亦應為其義務。2.綜合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陳述,證人黃國豪、詹智樺之證述,昌勝公司及上訴人函、單價分析表、詳細價目表、勘查會議簽到簿、初步鑑定會勘紀錄等件,參互以察,可見系爭工程於驗收時,雖有欄杆未確實固定之瑕疵,然主驗人員詹智樺既未在驗收本記載,復未記載系爭工程有何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之情形,亦未發給缺失改善紀錄表,及依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01條第1項第10款部分:1電廠風機分項竣工逾期超過10%部分,至契約98年12月終止,原告均未完成電廠風機之分項竣工。2港區風機商轉逾期超過10%部分,原告係97年7月19日完成商轉,99年1月5日被告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逾裁罰權時效。3港區風機分項竣工逾期超過10%部分,迄契約98年12月終止時,均未完成該分項竣工。4電廠#4機電力轉換器96年6月14日起算保固期間,該電力轉換器96年11月9日燒毀,97年1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修復或更換,迄契約98年12月終止時均未修復。99年1月5日被告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逾裁罰權時效。5港區風機97年8月18日至8月22日辦理初驗,原告遲至98年7月8日始就補修項目複驗合格,甚至有5項澄清待辦事項於契約98年12月終止時仍未辦理。被告99年1月5日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逾裁罰權時效。6港區#2機97年9月28日倒塌,原告未於契約所定期間完成修復,迄98年6月15日仍未提出修復計畫及進度,被告99年1月5日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逾裁罰權時效。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度聲再字第315號案件中執新證據編號8主張其無浮報購辦變電所用地之價款,經該裁定認定不能為抗告人應受無罪判決之判斷依據,抗告人復以實質內容相同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及之臺北市政府97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建築工程延宕造成,責任應屬啟德公司,系爭工程如上訴人負責繼續完成履約責任,得考量可歸責事由,於工程驗收結算後,僅通知啟德公司,將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七)被上訴人於9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責任應屬訴外人啟德公司,系爭工程如原告負責繼續完成履約責任,得考量可歸責事由,於工程驗收結算後,僅通知訴外人啟德公司,將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五、被告於9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府採購公報,自應於裁處權時效內為之,否則其裁處權即因時效而消滅,不得再行裁處。㈡上訴人認定被上訴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之轉包行為,係以被上訴人於97年7月4日簽訂機電工程合約將系爭工程之水電及瓦斯內管線配管線工程交由鳳凰公司承包為依據,而得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定禁止轉包工程之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限改善者,係建築工程延宕造成,責任應屬啟德公司,系爭工程如上訴人負責繼續完成履約責任,得考量可歸責事由,於工程驗收結算後,僅通知啟德公司,將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亦有該9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請將被告列為不良廠商,此有國立東華大學98年6月8日東美教管字第0980008129號函(本院卷2第18頁)可稽;勞安所案中,業主勞安所亦曾表示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公報,此亦有9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被告於97年3月18日以總字第0970001793號函通知原告終止契約,復經被告於97年4月2日以總字第0970002744號函知原告擬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經被告於97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