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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生損害於他人,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乃故意散播不實訊息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否認其有散播謠言之行為云云,自非可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陳奇昌、被告吳啓任所為,均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併衡酌被告之傳播方式及傳播對象係在客人前講述,散播之對象人數不多,其散播方式之危害程度應屬偏輕,念其無任何犯罪前科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A散播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2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9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不實訊息罪嫌,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非該條所指之散播,故被告發文行為並不該當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又被告主觀上並無散播不實訊息之惡意,且其發文亦非有害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並沒有散播不實訊息的意思(見本院卷第69、75至76頁)。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理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依據告訴人及證人所提出之網路聊天平台對話截圖以及散播者的暱稱,查得散播者暱稱「可以幫我打電話嗎」的IP,再從IP查知該IP申請人即為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陳智傑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息,現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冠肺炎)之疫情嚴重,散播不實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訊息將可能造成民眾之恐慌,仍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故意,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過去曾從事教職,自應知曉目前全世界對新冠肺炎疫情尚束手無策,被告對於上開不實訊息自有認識且加以散播,難謂無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蔡嘉祥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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