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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誤載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另據上論斷欄漏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節有所不符,新舊法比較部分未分別記載2人比較情形,致新舊法比較結果不明確,屬與誤寫、誤算類似之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之比較結果,2人均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以原審未為新舊法比較而上訴雖有理由,惟原審未審酌新舊法比較,對本案應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以此為由撤銷改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先敘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若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後之法律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時,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規定,係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因此,裁判確定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於判決後得請求檢察官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觀新舊法比較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數罪全部在法律變更後確定,均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相同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主張本案應該有刑法第二條所示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云云,尚無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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