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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之,既判力必須以某一時點為其界限,此即既判力之基準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於後訴訟中若涉及該既判力之事項者,必須以該既判力之判斷為前提,當事人不得為與該既判力之判斷相反、相矛盾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既判力之判斷相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之,既判力必須以某一時點為其界限,此即既判力之基準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須經裁判確定,始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判力基準時點之認定,在訴訟程序係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既判力基準時點;而在督促程序,因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本院認應以支付命令核發日為既判力之基準時點。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日為判斷標準。亦即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以宣示判決日為基準,並非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發生形式之確定力時,即發生既判力(即實質確定力),既判力發生一事不再理(既判力之消極作用)及確認效(既判力之積極作用)之拘束作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縱使又提出其餘新訴訟資料,惟揆諸前開說明,亦受既判力之拘束而不得再為主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原告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主張如附表之清償事實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經宣示之判決,於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及,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因而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屬明確,乃原審判決誤認判決之既判力與確定力相同,致誤認判決既判力終點與判決確定之時間點相同,因而推論本件被告八十九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前九十六小時內之犯行,為前案之既判力所及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7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部分亦經前案審酌,亦為既判力效力所及,當不能謂割裂適用而無既判力效力所及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非該法院簡易庭法官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故既判力之延展時點應至簡易判決「成立」時。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體不同,非在前案既判力客觀範圍內,抗告人非不得基於實體法所取得之固有物權,為自己對於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本院判斷:㈠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微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僅有同一法律關係及同一請求不能構成完整之既判力,又僅同一當事人亦不能構成完整之既判力,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判例。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3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亦即既判力之遮斷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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