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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預覽 ↗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預覽 ↗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定。代替判決書之宣示判決筆錄應記載主文、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犯罪事實要旨及據以論罪處罰之條文。 (刑訴法四五四、四五五之八、四五五之九)
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預覽 ↗
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4 條預覽 ↗
、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至於構成要件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刑法總則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 (刑訴法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1 條預覽 ↗
者。 (二)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三)前訴訟程序勝訴之當事人,提起再審者。 (四)已逾再審法定不變期間者。 (五)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4 條預覽 ↗
者。 (七)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仍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之聲請,應迅速辦理。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0 條預覽 ↗
一項)。 5.須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 6.須非前訴訟程序判決勝訴之當事人。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3 條預覽 ↗
€  5.須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 €  6.須非前訴訟程序判決勝訴之當事人(67台再一二四號判決參 照)。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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