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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90 條(暫時處分失效之回復原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辯論之機會。
  3. 第一項裁定,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4. 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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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項:類似「不當得利」請求,兼具「實體法」之性質/得「依職權」為之/依「非訟」程序審理 但書: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程序「經濟」/兼顧「受領人」之利益 第四項:搭配第二項,賦予其產生「既判力之正當化」基礎/適用類型:p4-9(11)/仍需要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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