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1 條(暫時處分之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 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
-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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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暫時處分之裁定,Exc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2. 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
3.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4.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合法聽審權
Exc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賦予當事人充分「程序保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