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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92 條(抗告權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2.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3.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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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ou030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係針對家事非訟事件所為之裁定抗告,非針對暫時處分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之抗告,規定於第91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