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2 條(抗告權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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