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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93 條(裁定抗告期間之起算及裁定確定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2.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3. 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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