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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94 條(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2.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3. 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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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1️⃣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例如戊類贍養費)所為裁定之抗告(不服),由2️⃣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2.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3️⃣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再抗告 3.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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