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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暨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暨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暨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前述違反水污法規定之事實,被告遂以原告排放廢(污)水中之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依原告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依行政院環保署92年11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2008478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修正說明,其修正該標準時,已兼具考量削減污染及法令可執行性,務實修正畜牧業之化學需氧量最大限值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按環保署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之放流水標準,其項目、限值,分別係生化需氧量(BO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4年8月31日以環署水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為編號三,銅為編號十),且濃度超過環保署105年1月6日環署水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據環保署92年11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2008478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5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一)原告主張之理由:1、依92年11月26日環署字第0920084786號令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已明白揭示:社區或建築物污水之放流水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雖誤引用行為後始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及其附表,惟因該相關放流水標準之最大限值並未修正,不影響判決結果,附予指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9520號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為編號三,銅為編號十),且濃度超過環保署105年1月6日環署水字第104011035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31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9520號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為編號三,銅為編號十),且濃度超過環保署105年1月6日環署水字第104011035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依水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行政院環保署92年11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2008478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修正說明:「畜牧業(一)化學需氧量修正說明:(1)以現行250mg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9520號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為編號三,銅為編號十),且濃度超過環保署105年1月6日環署水字第1040110356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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