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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計43處所為用電地址,向原告申請電力使用(電號詳如附表所示),各積欠如附表所示期間之電費,合計積欠原告電費新臺幣(下同)34萬5,78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3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在途期間,不但適用於通常法定期間,即不變期間亦應適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⒋專利權無法實施期間:系爭專利延長案無法實施專利權期間為將「國外臨床試驗期間」及「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予以合計,故准予延長之專利權期間為國外臨床試驗期間457日及查驗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52日(扣除期間)+350日(扣除期間)+735日(扣除期間)+1,148日(扣除期間)+198日(扣除期間)],執行期間屆滿為111年3月8日[徵收期間截止10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法定期間不屬於不變期間者,為通常期間,非謂法定期間概屬不變期間。專利法上之法定期間,是否屬不變期間,亦應依其性質而定(如第四十六條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徵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1.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僅法定期間始有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在途期間係於法定期間(即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或再審期間30日)之外,依當事人之住居所與行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國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期間之限制,原告之主張固非無的,惟所謂期間之「扣除」,應指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有條文中明定得扣除之期間時,該「得扣除期間」即不應計入原應計算之期間內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即行為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法定期間不屬於不變期間者,為通常期間,非謂法定期間概屬不變期間。專利法上之法定期間,是否屬不變期間,亦應其性質而定(如第四十六條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有5年執行期間的限制,所謂5年執行期間的限制係指,執行機關必須於5年執行期間內開始執行程序,否則自5年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智財判決預覽 ↗
4.比對前揭1、2所示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與國內查驗登記期間,因有期間重疊情形,故應扣除重疊期間,而以實際經過之期間94(2005)年10月21日(專利公告日)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8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法定期間不屬於不變期間者,為通常期間,非謂法定期間概屬不變期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具有暫緩執行期間之性質,於徵收期間之計算,應予扣除者,自以「行政救濟程序之期間」為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3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分別為繳納期間屆滿30日前(含第30日)及依法復查期間,查本件迭經3次復查決定駁回,是其徵收期間應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擅推上訴期間內若逢星期例假日則應於上訴期間扣除之結論,顯無可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智財判決預覽 ↗
(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准予延長之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國內外臨床試驗重疊期間及臨床試驗與查驗登記審查重疊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本件中雙方既明定試用期間為三個月,而此三個月期間被告應可對原告之能力以及是否適任此工作做一觀察,被告片面延長試用期間三個月,即屬被告權利之濫用,應為無效,則試用期三個月期間已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系爭專利因進行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與國內查驗登記期間共計2,170日,再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共16日,故准予延長期間為2,170-16=2,154日,由於延長專利權期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如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證人及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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