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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乙○○所為是否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是否不罰,均屬法院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之判斷,屬其職權之行使,亦與再審事由不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以擴陰器對於告訴人進行診察,係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並無違法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一事為真、簽立承諾書等犯罪事實(即聲請人與黃政光、林進儀、曾子源、陳鍊清為共犯結構,而非聲請人依前開民事判決主張為「一二三行銷通路有限公司」業務,及其為員工之業務上正當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案被告固主張其任職於黃振銘律師事務所擔任主任職務,於案發當時係前去向告訴人索還積欠事務所債務及侵占、詐欺事務所之款項,應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屬阻卻違法之業務上正當行為,而無從論以刑法上之強制罪。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確係經告訴人同意進行內診,病歷記載並無不實;又以擴陰器對於告訴人進行診察,係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並無違法,而告訴人有外陰部、陰道發炎等疾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被告固主張係任職於黃振銘律師事務所擔任主任職務,於案發時係前去向被害人索還積欠事務所債務及侵占、詐欺事務所款項,應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云云,然依卷附黃振銘律師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本院未行文臺北市教育局及教育部,調查異議人是否仍為泰北高中教師,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再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而業務上正當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乃權利之正當行使,不生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聲請人上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顯無關乎業務之執行,何來業務上正當行為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力之契約聲請發支付命令,其所為係共同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罪行為,豈能以業務上正當行為作為卸責之詞。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乙○○縱為承億行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依民法規定有權處分鄭鳴德出資之財產,惟倘其處分方式觸犯刑章,仍不免刑責,上訴意旨㈡項所指,殊難視為業務上正當行為,邀獲不罰之寬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保密規定,明知公司內部一切未對外公開之各類業務資訊(例如委託物件銷售資料、要斡定狀況、特殊屋況資訊、會議紀錄)及一切公司內外部客戶之個人資料等應保密資訊,除因業務上正當行為或經主管同意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具證券商業務員資格,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依法本得處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款券收付、保管,所執行者屬證券商之合法業務,為其業務上正當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重傷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其為自訴人接生時,發現自訴人罹有黏生植入性胎盤,產後大出血,骨盆腔嚴重沾黏之病症,當日切除自訴人卵巢之舉係為拯救自訴人生命所必需,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其欠缺不法意識,所為係依法令或業務上正當行為云云,俱非可採,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略以,張先起為公司負責人,自有經營之權,其提出仲介大陸房屋,各股東未積極同意,亦未反對,其依指示而為係業務上正當行為,自非違法,亦應阻卻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生衝突,告訴人拿手機錄其店內狀況,其並出手阻擋錄影等情,惟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告訴人所受傷害與我揮手撥開之行為無關,且我是因為阻止告訴人繼續拍攝,乃業務上正當行為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抗告人以蘇恩德、蘇國棟、蘇錫坤(下稱蘇恩德等三人)寄送法院之公文書上印章,作成「申請撤銷執行命令狀」,係出於避免所有土地上之建物遭強制執行,屬緊急避難及業務上正當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縱認被告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亦屬阻卻違法之業務上正當行為,而無從論以刑法上之強制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爭本票完成購屋擔保後,又有擔保貸款購地之新原因發生,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可見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且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有居間貸款購地之報酬請求權存在,再審原告退回系爭本票乃業務上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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