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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包括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此於對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4項規定:「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而誤予適用、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而誤予適用之適用法規顯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未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駁回其聲請再審,已違反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更一字第4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又抗告人係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並非以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且民事訴訟法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度再微字第6號、100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分別提起再審,係依各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作為聲請再審之法律基礎,自無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規定聲請再審,為一部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至13款、第497條)、一部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微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字第6號確定裁定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第3點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且上開第五編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判決如主文」等語,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是「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原確定裁定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事由,聲請人得援引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五編提起再審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顯不合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4項)前項再審之訴應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限制。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再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事由,於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之再審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外,另得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判,不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8條但書規定即明。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年度投聲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之具體情形而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4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之具體情形而言。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2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限制」、「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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