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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卷第492至500頁)外,另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4年5月25日環署督字第1040040095號函通知被告,認定原告K7廠違規行為已符合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名 水污染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所犯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④鈞院90年度訴字第5896號案例事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乃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原告6萬元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行為後,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施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犯罪案件,且得派員檢查或查證事業廢水之處理及排放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17條之3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第15條之1第8款第2目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被告所屬環保局102年5月8日所核發排放許可文件系統位於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用戶排水設備),與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5月25日函再次表示,上訴人於102年間多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並經高雄市環保局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在案,且上訴人於102年10月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第18條之1……)。查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15日「生效」,然原判決就上開法律修正之說明,誤載為「於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應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嗣被上訴人重新審認,仍認上訴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行為時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之事證明確,且已構成情節重大之要件,仍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罰準則第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函(本院卷15頁)雖載有:「...是貴公司1內第3次違反本法條,且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上說明可知,原告K7廠事件確無「大量排放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而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款之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0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6款亦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104年5月25日函再次表示,原告於102年間多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並經高雄市環保局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在案,且原告於102年10月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款第M、N目處分前,顯然並未曾對原告先前違反相同規定之事件,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意旨命違章行為人為限期改善之通知,則被告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4款、裁罰準則第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K7廠於102年10月1日遭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稽查發現其放流水樣本之PH值、SS值、COD值及鎳含量,均逾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所定標準,並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改善通知書標示「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則被上訴人顯於本案處分前未曾對上訴人先前違反相同規定之事件,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命限期改善之通知,則其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4款、裁罰準則第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司第一區管理處之供水及瑞芳區居民日常用水數日,被告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核屬違規情節重大,影響公眾利益甚深,乃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授權定之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2.(107年6月13日)修正後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2.(107年6月13日)修正後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有規避、拒絕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行政檢查及規避、拒絕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5條查驗之情事並屬有責,上訴人乃予以舉發,經審認被上訴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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