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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9 筆
水污染防治法6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 16預覽 ↗
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
水污染防治法第 26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
水污染防治法第 36預覽 ↗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預覽 ↗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之 1預覽 ↗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
水污染防治法第 56預覽 ↗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
水污染防治法60 條預覽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三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水污染防治法61 條預覽 ↗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水污染防治法62 條預覽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
水污染防治法63 條預覽 ↗
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
水污染防治法63 條之 1預覽 ↗
事業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審查時,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
水污染防治法64 條預覽 ↗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水污染防治法65 條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法66預覽 ↗
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水污染防治法66 條之 1預覽 ↗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66 條之 2預覽 ↗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水污染防治法66 條之 3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前項基金…
水污染防治法66 條之 4預覽 ↗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
水污染防治法67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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