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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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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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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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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419 全文修正)

水污染物受害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當地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水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公害之原因甚具繁雜性,涉及農業、工業等單位,故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查明公害原因之機關,修正為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予以查明,以符實際,俾利執行。   三、「公害糾紛處理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對於公害糾紛之調處、再調處、裁決及得作為執行名義等規定綦詳,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之不符,爰予刪除。

(0910425 全文修正)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公害之原因甚具繁雜性,涉及農業、工業等單位,故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查明公害原因之機關,修正為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予以查明,以符實際,俾利執行。   三、「公害糾紛處理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對於公害糾紛之調處、再調處、裁決及得作為執行名義等規定綦詳,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之不符,爰予刪除。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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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