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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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將「撤銷」修正為「撤銷、廢止」。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將「撤銷」修正為「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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