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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0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起上訴,係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訂定,是其規範內容及對於管理辦法之解釋,自不得違反母法即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自明。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係以含有污染物之廢水或污水為前提,如非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或第9款所規定之廢水或污水,自無適用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局於103年9月1日派員至強冠公司稽查,該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事業,其於儲油槽A區(成品油)及不鏽鋼成品油區儲槽製造、操作所產生之蒸汽冷凝水,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0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6款亦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申請稀釋廢水許可,以無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法者為限。」8、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0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至6款亦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有關原告主張該廢水係員工以清水清洗養豬場以外之水泥空地廣場,既非事業體本身之作業廢水,不應遭受處罰乙節,惟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此外,另有將廢水繞流排放情形,違反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分別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面水體之行為,構成違規情節重大,遂以102年6月3日府環水字第1023620494號函送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書漏載項次)、第73條第8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其主要論據如下:㈠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即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所稱廢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酌調查事實及證據後,核認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73條第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原告牧場之事業廢水,既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而排放,依上開規定,自已構成繞流排放,其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規定,堪予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原告K7廠是否確有上開違規行為,以及該違規行為是否確實該當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款、第7款、第8款所定之情節重大情形,為本件判斷之先決問題,且原告業已針對前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告之行為並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繞流排放,縱使客觀上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向環保署函詢結果,該署覆稱:安速公司從事電扇腳表面處理作業,其廢水主要來自脫脂、水洗單元,其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酌調查事實及證據,核認原告違反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第73條第8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更一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非劃出山坡地之行為非完全無效,惟依水土保持法第1項第2款、第6款、第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第25條及系爭開發許可仍不得免除水土保持工程及廢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於上開化驗室設有一專管,不斷有廢污水排放於廠內側溝後,再排出至地面水體,經以投放示蹤劑確認流向無誤,核符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6款;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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