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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7 筆
水污染防治法第 8 條預覽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預覽 ↗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
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
水污染防治法第 38 條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法第 4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未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而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預覽 ↗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 68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繞流排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專管、渠道、閥門調整或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地面水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廢 (污) 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實施,並作…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前條魚池排放廢 (污) 水,應依本法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並應於排放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且排放之廢 (污) 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8 條預覽 ↗
事業經許可貯留廢 (污) 水者,應於貯槽或容器外適當標示,並應逐日逐批記錄其貯留時間、方式、數量、後續處理方式及處理水量;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8 條預覽 ↗
前條第四款放流口告示牌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記載內容應包括事業名稱、管制編號、放流口編號、實際最大日放流水量。
二、告示牌之規格不得小於長三十二公分、寬…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8 條預覽 ↗
既設事業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完成改善、報備或審核。因情況特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長,但以三個月為…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存或堆置下列物質,其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或堆置之物質、成分者,應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
一、廢(污)水處理產生之污泥。
二、煤渣、煤灰、飛灰、…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修復時間超過三十日者,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於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設置採樣口。 前項採樣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供主管機關人員進出至採樣口之道路。
二、設置獨立專…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 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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