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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於體系解釋之方法觀察,參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操作行為固包含各種態樣,惟本於操作行為所生之「結果」,應與操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被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即逕行設置,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係針對列管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明文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則係針對列管固定污染源之操作許可明文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57條、第76條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未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⒈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3項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95年7月17日府授環空字第0950143035號函將原告暨負責人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偵查結果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4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及第57條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第76條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業別: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類別:第二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於108年6月12日PU皮製造程序中除膠水洗塔之壓差計壓降讀值為10mmH2O,不符操作許可證許可範圍36-100mmH2O,一年內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不應擴張及於場所之出借人:1.揆諸管理辦法第1條及第31條規定可知,其母法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且在公私場所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後,倘因公私場所停業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5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聲請人一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57條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既不足取,被告以原告在系爭土地設置砂石堆置場,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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