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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消極財產之減少,所致之淨財產增加,亦應予以均分,故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而應予均分之淨財產,係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法定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㈠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方有適用,而夫妻分別財產制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本件相對人現為法定財產制,即有民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或妻為減少他人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為零,被告之剩餘財產為2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200萬元,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求命判決被告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制有關法定財產制,分為「通常」法定財產制,與「非常」法定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係指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以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均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限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始得列入剩餘財產之範圍;如夫或妻已無現存婚後財產,但係因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3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民法於91年6月26日再度修正,雖修正法定財產制,廢除聯合財產制,然僅將上開條款移至該條第2項,就原條款之實質內容則未予更動,參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行民法第103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3月1日離婚,自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335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嗣民法於91年6月26日再度修正,雖修正法定財產制,廢除聯合財產制,然僅將上開條款移至該條第2項,就原條款之實質內容則未予更動,參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行民法第1030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法固於91年6月26日修正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分別財產制為基本架構,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依同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間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為分別財產制所無,可見法定財產制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於106年5月23日因改定分別財產制而消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應以法定財產制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達本院,故以斯時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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