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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五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為法律優越原則之具體表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再審被告並未於簡章明定最低錄取標準為七十分,而將最低錄取標準取決於毫無法規可循之招生委員會核定,違反大學自治之精神;㈢本案再審被告之處分對再審原告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且違反法律優越原則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係依法官法第73條第2項授權規定所訂定之命令,則法官法為母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為子法,依法律優越原則,子法不得逾越母法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為「行政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三為「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末為「有無違反法律優越原則之審查」,是依法律優越原則之內容,行政權之行使,除受憲法及一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裝置及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之行政法上義務,乃主管機關為提高對於遊覽車之掌控及行車安全所為之必要規範,縱有礙遊覽車客運業者之個人秘密與隱私,從而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自無違反法律優越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查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抵觸(憲法第172條)而且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故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處以警告,並無所謂「違背法律優越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係依法官法第73條第2項授權規定所訂定之命令,則法官法為母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為子法,依法律優越原則,子法不得逾越母法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然上開辦法逕自加入停止、終止合約之規定,超出法律授權範圍,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詎原審法院卻以上開辦法之位階與授權之法律相同,無違法律優越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所謂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位階與法律即所授權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相同,原處分引用該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指職務之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者而言」之規定,難謂有違反法律優越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指涉及刑事案件經治安機關依相關事證查證屬實者,亦與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之無罪推定原則有違,顯屬有違法律優越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所為本件禁止停車線之繪製有違法律優越原則云云,自無足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獎勵辦法審核,未違法律優越原則、未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或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退步言之,縱使公務人員經核准後始得請假,其核准既屬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之作用,然裁量並非完全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其所作之個別判斷,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相對人否准核發「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予聲請人,其裁量處分已逾越法定之裁量,惟原確定裁判卻違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之修正意旨,限縮法律之適用,違反法律優越原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款之部分:當經濟部96年6月27日經訴字第09606069690號訴願決定書就系爭「芝麻英語」商標,其中「芝麻」二字作出解釋時,因經濟部係被告之上級機關,依法律優越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屬判決理由不備;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已不當限制公務員服務法保障公務員一定範圍、事由「應」可支薪請假之法定權利,自有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越原則等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中有關「自動化與電子化」範圍,限縮於「管理與產銷」面向,已違法律優越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裁示被告應將強制加裝GPS一案撤回在案,且侵害人權、妨害個人秘密與隱私,亦非安全管理之需要,或無法阻止事故與災難發生,屬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之決定法律保留事項,有牴觸憲法及行政法之基本原則情形(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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